大同柳莺路东四宗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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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早讯:
 
推动文旅融合,实施文化强市,云冈舞创作研究中心正式成立!
 
6月18日,云冈舞创作研究中心在市文化艺术*成立,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张吉福出席仪式并为研究中心揭牌,这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又一举措,标志着“云冈舞”学科建设正式启动,对于建设“云冈学”、推动文旅融合、实施文化强市战略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统战部长王铁梅出席仪式。
 
 
世界文化遗产云冈石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5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期间亲临云冈石窟,对云冈石窟保护、云冈文化传承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做好云冈石窟保护研究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云冈石窟的保护与传承,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省委部署要求,加快筹建“云冈学“学院,打造“云冈学”研究高地,深挖云冈石窟独特的文化价值和所蕴含的历史内涵,全面加强云冈石窟的保护、研究和利用。
 
作为云冈石窟艺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上世纪50年代起,云冈舞的研究一直在探索进行中。2002年起,大同市文化艺术*以云冈石窟雕像为创作依据、以北魏历史为创作脉络、以时代审美为创作手段,对石窟文化艺术进行了再创造、再加工,创编了以《云冈长袖飞天舞》为代表的云冈系列舞蹈,多次走出国门为国争光,同时也初步形成了“节目演出有影响、理论研究有成果、美学观点有价值”的学科建设基础,为我市挖掘和传承石窟文化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王铁梅向研究中心的成立表示祝贺。她说,作为“云冈学”的一个分支,云冈舞创作研究中心的成立必将为“云冈舞”学科建设提供新的支撑,注入新的动力,使“云冈舞”学科步入发展快车道。希望大同艺校的全体师生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按照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以云冈舞创作研究中心挂牌为契机,在云冈舞前期创作研究积累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好云冈舞学科。特别要在吸引优秀人才、高端人才上下功夫,尽快组建“云冈舞”学科团队,抓好研究,搞好创作,培养好人才,努力创作出“留得下、传得开”的艺术精品,为加快云冈学科发展、繁荣云冈文化,为推动文旅振兴,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注入强劲动能。
 
 
省文化旅游厅、省舞蹈家协会为研究中心成立专门发来贺信。
 
土地早讯:
 
大同柳莺路东四宗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根据《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农种植发(2019)2号),保障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人: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
 
委托征收人:大同市云州区倍加造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柳莺路东、东至文瀛东三路、南至云州街南三路、西至柳莺路、北至云州街南一路。
 
 
征收范围示意图
 
三、实施时间
 
(一)方案公布时间:二O二O年六月十日
 
(二)征收时间:二O二O年六月十五日
 
四、征收原则
 
(一)被征收人,按房屋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其它附属设施: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房屋:(认定为合法住宅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1、正房砖混结构的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具备居住条件的永久性住房,由评估公司人员现场按实测面积计算,给予每平米3500元的补偿。
 
2、南房、东房、西房,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具备居住条件的永久性住房,由评估公司人员现场实测面积,按正房补偿价格的80%给予补偿。
 
3、其它附属设施,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经认定房屋手续完善,但由于历史原因非本村村民的,由评估公司按照建房实测面积估价给予补偿。
 
(三)大棚及房屋设施
 
1、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标准执行。
 
2、温室大棚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价给予补偿。
 
3、单栋设施大棚看护房,单栋不超22.5平米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补偿;超过22.5平米的部分,属于违章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4、单户多栋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根据大棚房整治相关精神以及整治整改标准,看护房建筑总面积不超设施大棚总面积5%的,按实测面积评估补偿;超出大棚总面积5%的部分, 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5、设施大棚功能完善并在使用的,按大棚整体评估;设施大棚丧失功能,已种植树木的(不受季节影响) ,按墙体、骨架单项评估。
 
(四)设施养殖户:
 
1、参照《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执行。
 
2、圈舍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价给予补偿。
 
3、养殖户院内除圈舍外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包括房屋、硬化道路、化验室、食堂、粪便处理房、仓库)不超过承包总面积7%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补偿;超出7%的部分,属于违章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养牛、养羊、养猪不超总面积的10%的部分,按照实际面积给予补偿;超出10%的部分,属于违章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4、被拆迁人可以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自己的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安全责任自负,材料归己;被拆迁人不愿自己拆除的,由委托拆迁人组织拆迁,材料归委托拆迁人。
 
5、被拆迁人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房屋拆除验收合格后,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费。
 
(五)树地:
 
每亩补偿费85000元(含安置补助费)包干。种植面积认定依据确权面积为准。
 
六、在征收范围内,无合法手续的自建房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七、在已征收的土地上自建房,种植的各类树木、苗木、青苗等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八、在村庄公共道路上自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和种植的树木不予补偿。
 
九、原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违法用地查处,不予补偿。
 
十、土地管理部门下达过违法建筑认定书且未做处理的,认定的违法面积不予补偿。
 
十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云州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畜牧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初始认定必须有村委会、“国土局”的相关缴费票据。)具体为:①宅基地认定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倍加造镇政府和西骆驼坊村村委会共同负责;②养殖户认定由自然资源局、畜牧中心共同负责。
 
十二、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因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影响征收工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给予严格处理;涉嫌违纪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建筑物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有关权利人持相关资料在方案公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建筑物的租赁、抵押及权利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四、为确保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五、在征收工作中,请被征收人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个人身份证等重要资料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六、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有效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其他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具有合法有效手续的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十七、在本《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云州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十八、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方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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